本报11月10日讯 (记者 于鹏飞) 记者日前从相关部门获悉,莱芜市自11月1日起已全面进入森林防火期,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近日,莱芜市发布《禁火令》。
记者从发布的《禁火令》了解到,从2015年11月1日到2016年5月31日防火期内,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吸烟、野炊、祭祀用火;投放空中移动火源;进行实弹演练、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使用电网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禁火令》规定,在森林防火区内从事野营、登山、旅游、祭祀、庙会等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森林防火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区内擅自建设墓地,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建设的墓地,应当统一规划,并建设相应的防火墙和防火隔离带;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的,监护人应当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森林经营者应当履行监督管理义务;在森林内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修筑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的要求,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违反本禁令以上条款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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