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聊城11月10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王希玉 柳延芳) 事前与他人预谋,利用婚姻骗取彩礼,尔后让其设法逃走。近日,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叶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受害人雷某人民币七万五千元。
被告人叶某,女,1957年11月出生,云南富宁人。2012年10月份,被告人与农某(另案处理)事前预谋利用婚姻骗取彩礼,后叶某带着农某到莘县魏庄镇东江店村其女婿侯某家中,侯某又通过他人将农某介绍给莘县东鲁办事处四合村的雷某。
2012年10月20日,被告人叶某与农某、侯某等人来到雷某家中,叶某收到雷某家人的人民币75000元彩礼后离开。农某和雷某共同生活十余天后,农某告诉雷某其伙同叶某骗婚的事实。2012年11月15日,农某从雷某家中出走未归。2015年2月6日,被告人叶某被云南省富宁县花甲派出所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叶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判决,被告人叶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受害人雷某人民币七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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