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启动
个人缴费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2015年11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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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12日讯(记者 韩杰杰)近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举行,就《潍坊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进行了传达和解读,这标志着该项改革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
  近年来,养老“双轨制”成为社会诟病的不公平因素。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潍坊实际,制定了《潍坊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办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范围、统筹层次、基金筹集、养老保险待遇、基金管理与监督、经办管理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实施办法规定,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与企业计发办法相一致。为避免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出现大幅波动,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办法。
  对于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在发给基本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并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全市执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对于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继续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不再与在职人员工资同步调整,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统筹安排。
  此外,为解决部分人员因改革造成退休待遇落差,实现新老制度待遇平衡衔接,将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政策详解
改革范围:离休人员不在改革范围
  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范围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经费保障制度是相适应的。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继续按照国家、省、市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资金筹集:单位缴20%,个人缴8%
  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基金筹集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其中,纳入个人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由省里统一确定,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等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基数。

统筹层次:市、县市区分别统筹
  根据潍坊实际情况,现阶段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市、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分别统筹,今后按上级要求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同时规定,全市实行统一制度和政策,即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信息系统平台。

养老关系转移: 人员本市流动 只转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在全市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跨市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办法实施后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本报记者 韩杰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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