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完赔偿协议又反悔,起诉?驳回!
菏泽一男子被撞,与对方签订赔偿协议并拿到赔款后又将对方起诉,要求赔款
2015年11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菏泽11月12日讯(记者 邢孟 通讯员 王群) 菏泽一男子因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与对方签订协议并拿到赔款。但之后又将对方起诉,要求对方赔偿。近日,经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该男子诉求被驳回。
  2014年2月,菏泽的王女士驾车不小心将一岗亭撞翻,致使值班人张某被撞受伤。张某治疗后出院,并与王女士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中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就2014年2月15日下午,甲方驾驶面包车撞伤乙方一事,甲方已负责给乙方检查看病,现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经济补偿一万元整,了解此事。双方永不再追究对方责任,双方签字生效!”签完协议,王女士将钱交给张某。然而,没过多长时间,张某一纸诉状将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王女士赔偿。
  法院开庭审理之后,张某说自己在签协议之前特地将原先协议中的“了结”改为了“了解”,并表示协议中使用的“了解”一词意思不同于“了结”,他在签署协议时的真实意思是不想与对方一次性了结此事,而现在认为协议中对方的赔偿数额过低,与自己所受伤害相比不公平,因此,希望通过诉讼让王女士再次赔偿自己。
  法院在审理该起案件时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本案中张某与王女士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没有报警,致使双方无法确认交通事故责任,但事后双方当事人又选择采用协商方式解决纠纷,对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自愿达成协议,且协议又是双方自愿签署,合法有效,应当予以确认。协议签订后,王女士依协议约定,赔偿了1万元给张某,协议中也明确约定“双方永不再追究对方责任”,现在张某再要求王女士进行赔偿,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