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2015年11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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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预防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社区居民应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安全素质,确保社区消防安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三、居民住宅楼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在疏散楼梯、消防通道上设置障碍、堆放杂物。严禁将电动车存在楼道内,落实电动车“集中存放、集中充电、集中管理”管理要求。
  四、居民住宅区消防车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在消防车通道上随意停放车辆、堆放杂物;不得在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处设置石墩、隔栏等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确需设置的,应当有专人值班,随时开启,确保发生火灾事故时消防车顺利通行。
  五、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开设公共娱乐场所和从事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加工活动以及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物品。
  六、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确保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确保住宅区内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七、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等部门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防火检查,督促业主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消防法规,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二)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其他妨碍安全疏散或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对未履行保持管理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职责的物业管理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过失造成火灾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社区居委会、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以及居民住户,要按照本通告和消防法规的要求,对本辖区消防安全自行组织检查、整改。发现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拨打滨州市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热线“96119”电话,进行举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凡违反本通告者,公安消防等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滨州市公安局
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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