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未收到赔偿款保险公司被判“再赔”
2015年11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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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日照11月18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路伟 姚杉) 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未向受害人赔偿的情况下,未经受害人同意,将保险金赔偿直接给了投保人,而受害人却一直没有得到肇事的投保人的任何赔偿。近日,日照东港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保险公司仍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10月,青岛的梁某驾驶一辆重型货车与厉某驾驶的轻型货车追尾,致使厉某受伤住院,两车受损。交警现场勘查认定,梁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梁某主动与厉某协商理赔事宜并同意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厉某是日照人,因事故受伤住院,不能去梁某投保的青岛的保险公司理赔,看梁某态度诚恳,便将所有理赔材料交给了梁某,甚至连其在事故中受损的车辆都让梁某开去定损,未曾想到梁某自此便没了消息。迟迟等不到赔偿款,厉某只能将肇事方和涉案保险公司告上了东港区法院。原来,保险公司看到投保人梁某将受害人厉某的材料收集得那么齐全,便轻信了梁某,将理赔金直接给了梁某。
  今年10月,东港区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厉某共计14774元。据办案法官介绍,按照保险法相关规定,责任保险的投保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投保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公司不得向投保人赔偿保险金。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疏于审查,存在过错,因此,保险公司应对厉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之后,可再向梁某追回先期支付的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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