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约谈相关负责人
2015年11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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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18日讯(记者 唐菁)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淄博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由市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与区县、镇(街道)领导同志及相关单位负责同志进行谈话,听取其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和建议,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工作制度。
  各区县、镇(街道)和相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约谈: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性质恶劣的;上级或市级督查检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以及市安委会挂牌督办安全隐患久拖不改的;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治理不力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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