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施行
干扰破坏水文监测将被罚万元
2015年11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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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11月18日讯(记者 孙越 通讯员 刘罡) 近日,记者从枣庄市水文局了解到,《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已正式施行。新规规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有违规行为者,最高将罚款一万元。
  据了解,《办法》明确规定,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不得干扰水文监测活动。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
  枣庄市水文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种植树木、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设置障碍物,停靠船只;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倾倒废弃物;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其他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活动。若违反规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活动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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