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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圣鼎园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对于2013年12月13日我司与贵公司签订《山东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我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向贵公司致函,要求贵公司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将设备(门扇部分)运至我公司工地现场并进行安装施工,如贵公司未在上述时间内履行,我公司将追究贵公司违约责任,并解除合同。
鉴于贵公司未能在上述时间内履行,现我公司根据《合同法》第94条、96条之规定,正式通知贵公司:解除贵我双方于2013年12月13日签订的《山东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特此通知!
济南润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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