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 收 公 告
2015年11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下列债务人在德城区农村信用社的借款未按约还本付息,经多次催收后未予以归还,此行为已经违约,并可能构成骗贷罪,现予以公告催收,请自登报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履行约定还本付息义务或代偿义务。对拒不还款者,将依法向有关部门立案处置。
  特此公告。
借款人姓名 贷款余额(元) 发放日 到期日 担 保 人 姓 名
闫月强 499210.72 2014-2-18 2014-8-15 高福星、孙春光、吴江涛、刘玉松
曹书生 49900.00 2013-1-14 2013-12-20 丁汉广、王兆涛、代培虎、刘文春
袁春雷 98958.02 2013-1-11 2013-12-20 闫秀泉、马元友
王金亭 49849.28 2013-3-13 2014-1-14 王洪林、袁秀云、满俊海、闫秀河
林英会 500000.00 2013-1-31 2013-11-20 韩虎、林英群、孙振民、韩新民
李子龙 119999.90 2013-6-28 2013-12-27 徐怀青、张士军
刘博 293623.02 2013-2-8 2014-2-7 朱海金、朱海林、徐成成
张永杰 15237.34 2013-3-20 2014-2-12 李俊其、李俊杰、俞华先、沈金刚、崔洪海、王振国、赵齐才、俞建长、郑国刚、裴长义
王文平 196049.25 2013-3-20 2014-3-19 李福有、李同文、李海青、李光来、芦顺颜、李同刚、李秀强、李俊田、李同福、李秀刚、李同强、李洪州、李洪良、李洪锋、李光生、李光军、李俊强、王志前、李海岭、李洪亮、李明、李兴、李同仁

李洪亮 199799.89 2013-11-19 2014-5-13 李卫红、李福有、李同文、李海青、李光来、芦顺颜、李同刚、李秀强、李俊田、李同福、李秀刚、李同强、李洪州、李洪良、李洪锋、李光生、李光军、李俊强、王志前、李海岭、李同仁、王文平、李兴、李明

张永强 100000.00 2011-12-3 2012-08-21 刘新生、卢志强、张东营、左庆国
刘新生 199999.86 2011-12-1 2012-08-21 张永强、卢志强、张东营、左庆国
张永强 99999.79 2011-11-25 2012-9-1 刘新生、卢志强、张东营、左庆国
张立越 381999.98 2011-12-20 2012-12-08 隋立美、张英柱、李福玲、付建光
梁钰荣 570000.00 2012-7-7 2013-07-06 邢锐、刘文会、郑宗英
郝风春 442000.00 2014-6-27 2015-6-25 李广、郝燕燕、郝风波
杨海光 560000.00 2014-6-25 2015-6-23 张桂武、崔胜利、张国才
尹书奇 26500.00 2010-6-12 2011-6-11 刘瑞国、刘洪福
姜伟 97743.65 2010-3-11 2011-3-9 姜砚辉、刘曙明
刘滋蓬 499899.99 2012-12-31 2013-12-30 王维涛、周波、邵颜
李强 499994.90 2013-8-1 2014-5-15 谭善才、周波、王庆军、邓致桓
王此东 59999.90 2013-11-30 2014-8-20 赵洪海、张华
王科 99557.28 2013-7-25 2014-7-24 吴康明、王鹏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