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15年11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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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青银高速公路46K+600M处南北两侧、46K+250M南侧、82K+900M处南侧、63K处南侧以及上跨桥63K+100M、58K+900M、49K+520M(包括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及隔离栅以外50米以内的建筑控制区)设置非公路标志、构筑物的经营者,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和《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公路法》第七十九条和《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逾期不自行拆除,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青银高速公路青岛路政科对该违法设置的非公路标志、构筑物强制拆除。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
青银高速公路青岛路政科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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