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未到期房东要毁约
经调解,双方自愿终止租房协议
2015年12月01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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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枣庄11月30日讯(通讯员 孙红 记者 甘倩茹) 近日,东沙河镇某村村民唐某来到司法所反映,2012年2月26日唐某与东沙河镇驻地刘某夫妻签订一份租房协议书,租期为五年。但唐某近日接到对方通知,让其11月30日前搬出。
唐某介绍,他于2012年2月26日在东沙河驻地与刘某夫妻签订了五年的租房合同,用于开超市,租金为每年6000元。近日,唐某接到一份对方通知,该通知言明“原签订的协议无效,限定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前搬出该房屋,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唐某认为自己与对方签订了租房合同,对方无权将自己在合同期满前赶出。司法所工作人员查看了唐某持有的租房协议后,得出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并希望唐某能与刘某夫妻协商处理此事。
11月25日,唐某来到东沙河司法所,反映刘某的妻子张某召集了几名年轻人来到唐某的超市门前,欲强行将唐某的商品及其他财产搬出。因情况紧急,派出所、镇综治办、调委会成员赶到事发现场,避免矛盾升级。
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到,张某已于2011年4月与其夫刘某协议离婚,该房屋归张某所有,因张某没有工作和固定收入,每年的6000元的房租收入无法维持家庭的正常生活,张某欲收回该房屋用来自己做生意。得知这些情况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张某讲解了《合同法》的法律条款、订立合同的严肃性以及违约责任,双方订立了违约责任条款,违约方就应当支付违约金。在劝解张某继续履行合同无果的情况下,找到唐某,把张某的实际困难告诉他,经过劝解得到唐某的体谅,表示愿意终止该协议,但张某应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10000元。
经劝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双方自愿终止于2012年2月26日签订的租房协议书;唐某于2015年11月底以前将其所有商品及其它财产搬离该房屋;由张某支付唐某违约金8000元,此款于签订协议时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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