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口室温低业主七年不交暖费
物业公司无奈对其进行起诉
2015年12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王希玉 潘辉 张福涛       
  李先生发现房内的供暖不足,要求公司退还已经缴纳部分的供暖费用,公司不同意,此后李先生就停止缴纳供暖费。这一停交就是七年。2015年该小区物业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李先生支付2008年-2015年的取暖费并赔偿损失。近日,东昌府区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依法判令李先生向物业公司支付2008年-2015年的取暖费,并赔偿因拖欠取暖费给物业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感觉屋内供暖不足,业主拒交七年取暖费
  李先生是东昌府区某小区的业主,2008年,他发现屋内供暖不足,多次报修,物业公司也多次派人排查故障并进行修理,但李先生对修理结果仍不满,遂要求物业公司退还当年已缴的部分取暖费,物业公司不同意。于是,李先生自2008年起开始停缴供暖费。
  2010年1月,物业公司通过电话向李先生催缴过2009年供暖费。2011年1月物业公司委托律师,向李先生发出催缴2009年、2010年供暖费的律师函。此后,每年物业公司在供暖季开始后,均通过电话催缴李先生此前历年拖欠的供暖费。但李先生始终置之不理。
  经过多方调解之后,物业仍没有取得被拖欠的取暖费,无奈之下在2015年,物业公司遂委托律师,代为提起诉讼,要求李先生支付2008年-2015年的取暖费并赔偿损失。
  李先生表示,小区是由物业公司自烧锅炉供暖,但物业公司并不是合法供暖单位,收取供暖费于法无据;屋内的供暖设施存在故障,物业公司一直未能解决该故障,导致屋内供暖不足,物业公司未尽到应尽的义务,在此情况下,无权要求李先生缴纳取暖费;物业公司追讨2008年-2015年的供暖费,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法律保护。此外该房原是单位分配的公房,虽然自己后来买断了该房产权,但作为福利,单位仍应承担该房的取暖费。
室温已过最低标准,法院判决业主缴费及赔偿
  东昌府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就其在小区范围内采取锅炉供暖事宜,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过报备,并取得了相关许可。故此,符合东昌府区住宅锅炉供暖的相关管理规定。李先生主张物业公司不是合法供暖单位,缺乏依据。
  其次,按《东昌府区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的约定,室温不得低于16度。李先生签署的几张保修单都显示,经物业公司检测,李先生屋内室温均在19度左右。李先生主张室内供暖设施不足、物业公司未尽到维修责任,纯属捏造事实。
  此外,李先生和物业公司签订采暖合同后,双方之间就持续存在供暖合同关系。基于同一份采暖合同,分年供暖和缴供暖费,属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李先生和物业公司所签的采暖合同,尚在有效期内,并未履行完毕,故此,依照前述规定以及采暖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事实,物业公司追讨2008-2015年供暖费,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再者虽然李先生的房屋原是单位公房,但李先生已通过房改买断了该房产权。按照现行物业管理和东昌府区住宅锅炉采暖相关规定,在无特别规定和约定的情况下,此类房屋的供暖费应由业主承担。李先生虽然主张原单位仍应承担供暖费,但并未提供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证明,故此,法院对此抗辩不予支持。
  法院遂依法判令李先生向物业公司支付2008年-2015年的取暖费,并赔偿因拖欠取暖费给物业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山东衡律师事务所 陈兆军律师 温度不达标,供暖单位原因可减免热费
  对于室温不达标,业主采用什么手段来维权呢?为此记者采访了山东衡律师事务所陈兆军律师。
  陈兆军律师解释,首先,造成室温不合格的原因是否是供热单位的原因,按照《聊城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采暖系统结构不合理,而又未按供热单位提出的合理意见进行整改的;保温结构不合理的;室内装修影响散热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采暖设施的;擅自扩大供热面积、改变供热方式的。用户室内达不到合格温度的,供热单位不予承担责任。
  其次,室温是否合格得经过相应程序才能确定。如果室温不合格,根据《聊城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户应及时向物业或供热公司提出现场核实请求。供热单位应及时进行核实,如果属于供热单位的原因,可减或免热费。二十五条用户提出室内温度低于合格温度时,供热单位应及时进行现场核实。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应按下列标准减免热费:(一)平均室温每低于合格温度1℃按不合格面积及时间减收热费10%;(二)平均室温在10℃以下的按不合格面积及时间免收热费。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