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知识问答
2015年12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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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哪些人员可以得到救助站的救助?
  答: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的对象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即:(1)自身无力解决食宿;(2)无亲友投靠;(3)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4)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对因偶遇失窃、务工不着而无处食宿等发生临时性困难的,可在弄清情况、履行必要手续的前提下给予救助帮助。
  2、《实施细则》规定的救助期限是多长?
  答: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3、救助管理机构在什么情形下可以依法终止救助服务?
  答:(1)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2)经查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3)违法违纪,扰乱管理秩序,影响恶劣的;(4)骗取救助的;(5)救助服务期限届满,具有基本生活保障但拒不离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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