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所得房产竟是前夫欠的债
女方以第三人身份提起撤销之诉被允
2015年12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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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梅与同城区王江因感情破裂,与2013年10月22日在民政局登记协议离婚。协议提出婚后购置的一套面积60平米的楼房及室内物品归李梅所有,王江在10日内协助李女办理楼房过户手续,其余财产归王江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权、债务归王江所有。然而,由于某些原因,房屋并没有及时过户到李梅名下。
  而在今年4月10日,一陌生男子张兵突然找到李梅说,“请你将这所房子给我腾出来,它已经是我的了。”并向李梅出示了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和过户到张兵名下的房产证。
  经了解,原来王江在2013年7月30日向张兵借款100000元,并约定了利息,于同年10月30日一并归还。直到2014年1月,王江并未归还其债务,张兵持借条向法院申请对其名下的一所60平米的房屋实行了诉前保全,起诉王江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滞纳金。由于王江未履行调解,所以张兵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今年3月4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依法解除对李梅所居住(登记王江姓名没有过户)的房屋的查封,张兵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而该房屋便是王江与李梅离婚时协议归李梅所有而并未过户的房屋。
  经过法律咨询,李梅得知可以继续通过法律打“第三人撤销之诉”官司。于是,在今年6月11日,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李梅与王江离婚时约定的楼房归李梅所有,但并未过户,所以协议不发生效力,该房应属于李梅与王江的共同财产。王江在未征得李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张兵达成以楼抵债协议,侵害了李梅的合法权益,李梅应属于法律所规定的无独产请求权的第三人。同时,李梅在张兵前来告知时才知晓,并于今年6月11日提起诉讼未超过法律所规定的6个月的期限。
  11月30日,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张兵诉王江民事调解书。同时,张兵要求的李梅与王江共同偿还借款一案,可另行起诉。(文中人物系化名)
本报通讯员 赵凤良 孟婷
本报记者 王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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