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
打击“阴阳”合同虚假评估
2015年12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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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12月8日讯(记者 孟敏) 8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日前出台的《山东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省物价局副局长董金文介绍称,通过认定合法合理的计税价格,可以有效抑制不法纳税人通过阴阳合同、虚假评估等手段逃避纳税行为。
  据介绍,《办法》是全国第一个以省级政府名义出台的涉税价格认定办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是指物价部门应税务机关请托,对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遇到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情况,进行计税价格认定的行为。《办法》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税收征管过程中,需要对涉税财物进行计税价格认定的,应当向本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协助请求;涉税财物在外地的,承办价格认定机构可提请涉税财物所在地的价格认定机构协助办理。
  2010年4月,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由物价部门对涉税财物计税价格进行认定。2012年,青岛市以政府规章在全国率先出台了《青岛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此后泰安、枣庄以及诸城、安丘、平度等市、县政府相继出台相关办法,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目前我省涉税财务价格认定范围已涉及存量房交易、关联企业交易、股权转让交易及房屋租赁、土地租赁等计税价格认定以及抵税财物价格认定等方面。
  通过认定合法合理的计税价格,可以有效抑制不法纳税人通过阴阳合同、虚假评估等手段逃避纳税行为。 
  从近几年试点情况看,我省涉税价格认定工作效果良好。如青岛市物价部门从2013年至今,已办理涉税财物价格认定200余起,涉税金额37亿元;诸城市自2011年以来,办理企业股权转让计税价格认定480多件,涉税金额18亿元,有效堵塞了税收漏洞。
  省物价局副局长董金文介绍,物价部门从事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是免费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如果纳税人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办法》规定了两条途径,即重新认定和复核裁定。当税务机关、纳税人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送达之日起15日之内向原价格认定机构提出重新认定,也可以直接向结论书中载明的复核裁定机构提出复核裁定。价格认定机构对于下列三种情形不再受理,即:税务机关已作出纳税决定的;上级价格认定机构已作出价格认定结论的;其他不符合重新认定、符合裁定受理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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