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领冒领养老金,一律追回
青岛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养老保险缴费多缴多补
2015年12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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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8日讯(记者 李珍梅) 8日,青岛市人社局下发通知,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通知规定,对多领、冒领或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除追回多领、冒领或重复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外,还要追回非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8日,青岛市人社局下发《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将原先多个文件整合为一个文件,废止部分失效内容,保留了大部分有效内容,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同时保持上下统一,对国家、省和市部分已经调整了的政策做出相应调整。
  《通知》规定,具有青岛市户籍、年满16周岁的非在校学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包括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人员。
  《通知》主要调整完善三大方面的政策。一是参保人不得多领、冒领或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对多领、冒领或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除追回多领、冒领或重复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外,还要追回非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二是对大龄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迁入地继续参保缴费,其应缴费年限从原户籍地实施居保制度的时间算起,不再从迁入青岛市的时间算起,以保持缴费年限前后连续。三是对待遇领取人员服刑期间和服刑期满后的待遇发放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除此之外,对2013年以来国家、省和市已经调整并实施的相关政策,《通知》予以重申和明确,主要包括缴费标准、缴费补贴、个人账户管理、丧葬补助等政策。
  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实行多缴多补政策,其中对选择100元、3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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