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建设项目环评试行承诺备案制 
2015年12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聊城12月15日讯(记者 李军) 记者从环保部门获悉,《关于对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试行承诺备案制的通知》日前下发,通知明确规定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辐射类除外),试行环境影响评价承诺备案制。  
  据了解,承诺备案制的实施程序主要有告知、承诺、备案、公示、移交。建设单位在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前,环保部门应做到告知义务,敦促建设单位认真阅读《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并使其完全了解承担的相关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备案申报内容进行承诺,承诺所填各项内容真实准确,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类型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承诺备案申报表》,包括企业基本信息、项目基本情况等承诺内容。环保部门收到相关备案材料后,不再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备案回执,项目完成备案;对不具备条件的,说明理由,予以退回。 
  环保部门及时将已备案的建设项目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建设单位负责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兑现承诺的内容,对达不到承诺内容的应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并对因不符合要求而造成的停产或停业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对未按承诺建设且不达标排放的项目责令停产整顿。对按承诺内容建设但未能实现达标排放的项目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停产整顿或限期整改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仍不达标的责令关闭。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