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雾霾费”落实“污染者买单”
2015年12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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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7日有消息称,上海将试收“雾霾费”,针对的是挥发性有机物(VOCs),试点行业包括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等12个大类中的71个中小类行业,基本覆盖了该市工业VOCs重点排放行业。
  总的看来,上海市试征“雾霾费”是建立在两个“弄清楚”的基础上的,一是弄清楚了该市雾霾问题产生的前提是挥发性有机物;二是厘清了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产业和企业。在此基础上,以分步骤收费的方式,给出了企业环保升级的空间,算是对“污染者买单”原则的一次有益尝试。
  企业造成的公害不但不应该通过耗费公共资源来解决,相反,涉事企业还应该赔付社会损失,这是现代环境伦理学的共识。也就是说,在制度设计上,应精确测算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的回收难度,充分估计其所造成的环境损失,从一开始就将“修补”费用计入企业成本。但是,这个概念虽早已普及,在中国却并没有孕育出整体性的环境赔付制度。
  “污染者买单”制度在国际上已有先例可循。从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德国就对各类型企业可能发生的环境损害制定了严格、规范的收费政策,生产废物由专门的公司回收处理,企业要按量支付高额的处理费用。这既刺激了环保技术的发展,又倒逼企业持续优化产业结构,还使得社会投资自动趋向高新环保产业。这种绿色循环经济模式已经为多个国家采纳,并为后发者提供了范本。
  中国亟待这些成熟理念在操作层面落地,当然也要防止“污染者买单”的原则被滥用,生态治理已经取得了政府和社会间最大的共识,但这不意味着可以将环保变成一个筐,用来掩盖政策的随意性,或者为一些企业、部门的利益进行辩护。重霾之下,政府与社会的共识相当珍贵,必须以珍惜的态度正向地利用好这种共识。如履薄冰地探索治理之道,都不一定能狂澜力挽,借着这个共识夹带私货,糟蹋了官民之间的信任感。(摘自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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