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车摔倒受伤,车主该否赔偿
法院:车主没有注意观察减速慢行,需要担责
2015年12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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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日照12月17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王明龙  张新芬) 大家常看到的交通事故多是两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或人员伤亡,但是两车之间未发生碰撞能否认定为交通事故呢?近日,莒县法院就审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判决被告未撞到人的车主陈某承担事故40%的责任。
  事情是这样的,2015年8月22日,日照人张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莒县七里墩子村十字路口时,看到十字路口处陈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由北向南行驶,在紧急刹车时车辆摔倒,身体受伤。陈某刹住车后查看情况,清楚地看到张某在其车辆左前方摔倒,两车未发生接触。     
  事故发生后,双方到交警部门对现场情况进行调查,张某称他骑着二轮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十字路口时,陈某驾驶的由北向南的面包车未靠右侧行驶,他为躲避面包车往右拐,因此摔倒受伤。陈某则称,他与张某车辆未发生接触,张某受伤与他无关。最后,交警部门因已无事故现场,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张某因疗伤花费一万多元,在他的损失赔偿问题上,他与陈某产生明显分歧,张某认为陈某应负主要责任,而陈某则认为自己没有责任。最终张某将陈某诉之莒县人民法院。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这也是一起交通事故,面包车车主陈某对此是有责任的,其中原告张某承担60%的事故责任,被告陈某承担40%的事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和陈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00余元。 

法官说法
  未接触一定条件下也构成交通事故
  办案法官对此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件。构成交通事故的要素是道路、车辆、过错或意外损害后果,车辆是否存在接触并不是构成交通事故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本案事故的发生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条件,属于交通事故。
  本案中原告张某看到被告陈某驾驶小型面包车后,采取急刹车的行为是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而采取的紧急行为,原告采取急刹车致车辆摔倒并受伤,与被告的车辆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4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本案中被告陈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应减速慢行并注意观察周围路面情况。事实上他未尽到注意义务,因此应负一定的事故责任。原告张某驾驶二轮电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未确保安全,采取避让措施不当,也应负一定的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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