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加工鱿鱼串,企业被罚800多万
烟台市食药监公布2015年十大食品违法案例
2015年12月24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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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秦雪丽 通讯员 夏天棋
23日,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2015年烟台十大食品违法案例,“之前都是食品和药品案例在一起公布,今年是首次分开,首次公布食品十大案例。”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位工作人员介绍,这些案例涉及各行各业,有餐饮,有食品加工企业,有黑作坊,也有保健食品,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给食品从业者及消费者以警醒,共同打造食安烟台。
捣毁鱿鱼制品黑窝点
2014年12月15日,有市民举报称高新区某处有加工鱿鱼制品的黑窝点。烟台市食药监执法人员立即对涉案地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内8名工人正在加工鱿鱼串,并在该单位冷库内发现原料鱿鱼头1000公斤、成品鱿鱼串400箱。现场对方提供不出食品生产许可证。
经立案调查,该单位从2014年6月开始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加工鱿鱼串,产品销往苏州、杭州等地。至案发时共计生产并销售鱿鱼串2650319支,涉案货值1779749元,违法所得52269元。目前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生产的成品鱿鱼串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没收违法所得52269元,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达800多万元。
无证生产速冻肉制品被查
2015年7月24日,根据群众举报,执法人员依法对烟台某食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内30名工人正生产速冻肉串、速冻鱿鱼,在该单位成品库内发现已加工完毕的速冻肉串418箱、速冻鱿鱼623箱。现场该单位未能提供生产许可,执法人员当场对这些肉制品进行查封。
经对该公司立案调查,该单位原本是从事速冻肉制品批发零售的食品流通企业,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但由于嫌批发零售业务利润太低,便从2015年7月开始在没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加工速冻肉串和速冻鱿鱼,期间共生产速冻肉串498箱、速冻鱿鱼683箱,涉案货值金额共计51090元,违法所得7320元。
目前依据《食品安全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7320元,并处货值金额51090元5倍罚款2554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樱桃罐头滥用添加剂
2015年2月22日,网友投诉,称其春节期间买了烟台某食品有限单位生产的罐头,吃后肚子不舒服,怀疑滥用食品添加剂。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成品库内存放糖水有枝红樱桃罐头,其标签的配料中标注焦亚硫酸钠;在该单位生产车间发现浸泡在焦亚硫酸盐溶液的樱桃。
经初步调查,该产品属于染色果蔬罐头。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焦亚硫酸钠不能用于染色果蔬罐头生产。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在生产染色果蔬罐头的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单位在2014年3月生产了一批糖水有枝红樱桃罐头,共3828瓶,售价9元/瓶。涉案货值34452元。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下达处涉案货值1.5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两店铺卖假酒被查
根据群众举报,市食药监分别于2015年2月、4月期间查处烟台开发区某乳制品销售处、福山区某食品批发部经营假冒某品牌陈酿白酒案2起。现场检查过程中,在开发区某乳制品销售处查获某品牌陈酿白酒110箱,在福山区某食品批发部查获53箱。经被假冒的生产厂家鉴定,为假冒产品。
经立案调查,开发区某乳制品销售处共购进涉案白酒110箱,货值13200元,尚未销售。福山区某食品批发部购进涉案白酒85箱、销售32箱,涉案货值9320元,违法所得134元。依法对开发区某乳制品销售处下达没收违法销售的假冒陈酿白酒并处罚款13200元的行政处罚,对福山区某食品批发部下达没收违法销售的假冒陈酿白酒并处罚款4794元的行政处罚。
“起泡酒”里滥加添加剂
2015年3月12日,湘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函请烟台食药监协助核查标示生产商为蓬莱市某葡萄酒有限公司的“起泡酒”的真伪。根据协查请求,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随函所协查的“起泡酒”是该公司生产,但根据产品标签标注的内容,该产品添加了焦亚硫酸钾。
经初步调查,该单位生产的起泡酒属于配制酒中的预调起泡酒。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焦亚硫酸钾的使用范围不包括配制酒,经调查,该单位为了防止起泡酒腐坏,在生产起泡酒的调配工艺中,使用了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钾。至案发时共生产起泡酒50箱(12瓶/箱),涉案货值12000元。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法下达处涉案货值金额3倍罚款。
保健食品检出有毒物质
2014年12月30日,根据群众举报和掌握的线索,市食药监联合公安部门对吴某某保健食品经销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吴某某正在经营弃疾牌稳糖安胶囊、雪域旺肾丸等11种保健食品,但提供不出保健食品索证索票资料,没有查验保健食品合格证明和资质证件。
经调查,吴某某经营的弃疾牌稳糖安胶囊、雪域旺肾丸等四种保健食品被检出含有“盐酸苯乙双胍”“格列本脲”等有毒有害物质,红阳牌盐藻软胶囊被鉴定为假冒产品。该行为触犯了《刑法》,市食药监局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酱油里氨基酸态氮“缩水”
2015年6月2日,烟台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对一小炒摊位使用的威海市某食品酿造厂生产的“味极鲜酱油”进行抽样检验。发现其氨基酸态氮仅为0.053g/100ml,不符合GB18186-2000酿造酱油要求。
经调查,问题酱油源自福山区某商行。执法人员在该商行仓库内发现威海市某食品酿造厂生产的多个系列多个规格和品种的酱油。执法人员对该商行经营问题酱油的行为立案调查,同时扩大检验范围。经检验标识威海该企业生产的7个品种9个批次的产品氨基酸态氮指标全部不合格。
最终,给予当事人没收库存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酱油,没收违法所得596元,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为对不合格产品生产源头予以打击,及时将案件有关线索向威海市食药监通报。
买来散装豆油无证加工分装
2015年4月,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辖区内一粮油店销售的桶装大豆油标识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芝罘区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粮油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品种大豆油购自某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很可能是一个无证生产大豆油的企业。
芝罘区局与公安部门配合联动,在掌握该公司的活动规律后,果断出击,当场查获大豆油700多公斤。经立案调查,该公司在没取得桶装油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其他企业购进散装大豆油分包装,至案发时共生产40箱,涉案货值逾万元。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针对其违法行为下达没收违法生产大豆油,并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羊肉里检出鸭肉
2015年4月23日,市食药监根据监督抽检工作计划,依法对招远市某酒家经营的羊肉进行抽检。经烟台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该羊肉有鸭肉成分检出,产品不合格。根据检验结论,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酒家经营不合格羊肉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该酒家从集市的流动摊贩处购进冻羊肉两块,购买时没有查验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除抽检样品外,其余全部销售,违法所得共计304元。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酒家下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无证生产桶装水
2015年3月26日,莱州市食药监根据群众举报,查处姜某某无证生产桶装饮用水。经查,姜某某在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4年12月20日进行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至案发时,共生产桶装饮用水1980桶,以每桶3元的价格销售400桶,库存480桶,无偿提供1100桶,违法所得1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莱州市食药监给予该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成品、生产设备,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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