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商业竞争故意杀人被判死缓
2015年12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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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12月23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王希玉 李令庆) 因商业竞争产生矛盾,男子一怒之下将竞争对手杀害。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之妻在莘县经营一品牌鞋专卖店。2013年年底,被害人及其丈夫在王妻经营的专卖店北面也开始经营同品牌专卖店,两家因为商业竞争产生矛盾。  2015年4月,王某手持长刀、匕首与其姐姐先后跑到被害人专卖店门口,共同推挤店门进入被害人经营的专卖店。王某向被害人丈夫挥舞长刀被被害人拦下并被抱住腿部,王某与被害人打在一起,王某持匕首捅刺被害人胸部、腹部、腰部等部位数刀。其间,被害人丈夫持木棍将王某头部砸伤并流血,王某姐姐进入店门后持店内物品殴打被害人丈夫,并脚踢、持鞋砸被害人。经鉴定,被害人系多脏器、血管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王某逃离现场,次日投案。另查明,因被害人死亡,被告人王某及其姐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23193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等损共计24693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主观上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某的姐姐在看到王某跑向被害人门市时,共同进入店门并脚踢、鞋砸被害人,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遂对被告人王某、王某的姐姐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姐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24693元,其中被告人王某赔偿19754.4元,被告人王某白姐姐赔偿4938.6元,二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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