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生育产假延长,不鼓励晚婚
计生法修改决定获通过,不再提晚婚假
2015年12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讯 27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决定共作出五处修改,其中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这就意味着,明年元旦以后出生的二孩,都是合法的。
  在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同时,修改决定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卫计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介绍,再生育情形主要针对再婚家庭、病残儿家庭等,需要依据相关规定,经过批准之后才能允许再生育。
  决定还明确,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意味着,无论是生育第一个孩子,还是第二个孩子,均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
  对于新决定中删除“晚婚假”这一说法,张春生表示,法律修订之前,国家鼓励晚婚晚育。目前根据中央政策的部署,计生法已经取消了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规定凡是符合规定生育的,无论是一孩还是两孩,甚至符合规定的三孩及以上,都可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
  张春生表示,当前男女初婚年龄已到了25岁左右,初育年龄到了26岁以上,针对这种新的生育行为的情况,国家也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因为年龄太大,对于母婴的安全、保健,对于高龄产妇的身体健康等等方面都不利。
  由于实行“老人老办法”,新规定实施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夫妻,其奖励政策、失独政策不变。 据新华社、人民日报

修改决定部分修改条款
第十八条:
  现行法律
  (第一款)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二款)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修改决定
  (第一款)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二款)符合法律、法规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三款)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四款)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条:
  现行法律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修改决定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五条:
  现行法律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修改决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