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设校调委调解校园伤害纠纷
以独立“第三方”介入调解、处理校园伤害纠纷
2015年12月28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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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秦国玲
27日,潍坊市综治办、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潍坊市校园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成立潍坊市校园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今后,作为行业性专业调委会的市校调会,将以独立“第三方”身份介入调处各级各类学校发生的校园伤害纠纷。
据悉,全市各县级市、区、各级各类学校都将建立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学校配备专兼职人员配备。
校调委调解校园伤害纠纷
目前,潍坊市有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3500所,其中,中小学1137所,幼儿园1712所;各类学校在校生135万人。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难免发生意外伤害。个别家长不满意学校的处理意见,导致矛盾纠纷。
为发挥人民调解的特有优势和作用,预防和有效化解校园纠纷,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潍坊市教育局联合综治办、司法局制定了《潍坊市校园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根据本《办法》,对于校园伤害纠纷,行政机关不参与调解,而是通过专业机构调解或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能有效化解校园伤害纠纷,推动校园伤害纠纷处理法制化,有利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办法所称校园伤害纠纷,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所引发的纠纷。
潍坊市综治办、市司法局、市教育局成立潍坊市校园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指导、设立潍坊市校园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以下简称市校调委)。各县市区也要设立相应的校园伤害纠纷调解工作机构,负责排查调处属地学校的校园伤害纠纷。
市校调委负责排查调处市直属学校校园伤害纠纷;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重大、复杂校园伤害纠纷的调处;向有关部门反馈校园伤害纠纷情况,提出防范化解校园伤害纠纷的意见建议;开展校园伤害纠纷法制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定期向校园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学校设校园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各级各类学校要设立校园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明确负责校园伤害纠纷调处的职能部门,配备专兼职人员,制定校园伤害纠纷处置应急预案,做好校园伤害纠纷自行处置,积极配合校园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校调委办公地点一般应设在矛盾纠纷化解中心或独立设置,悬挂人民调解工作标识,要有调解室、档案室、接待室等。
各级校调委选聘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人员组建专兼职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专职人民调解员选聘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校园伤害纠纷调解经验的人员担任;优先从教育、司法行政部门退休人员,以及退休教师、律师、法官等熟悉法律政策、具有调解经验的人员中选聘。
兼职人民调解员由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制副校长、学校所属县市区、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村委(社区)负责人、家长代表等组成。
校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校园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专家库,为调解工作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校园伤害纠纷一月内调解终结
市校调委调解校园伤害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
校园伤害纠纷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也可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申请相应校调委调解,支持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校园伤害纠纷当事人申请校调委调解,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校调委自受理之日起一月内调解终结。
到期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经校调委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确认后,一方当事人拒绝或未全部履行协议内容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校调委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矛盾纠纷: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其他不适宜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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