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元状血献”刑缓判被事惹
为有利其改造,菏泽中院做出缓刑的终审判决
2015年12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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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菏泽12月27日讯(记者 邢孟) 24日,菏泽市中级法院对菏泽“献血状元”刘某寻衅滋事罪一案做出缓刑的终审判决。据悉,今年7月份,刘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但因其系偶犯、初犯,认罪态度好,且考虑刘某对社会公益事业的贡献,法院认为改变刑罚执行方式更有利于其改造及回归社会,故判决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4日,记者在菏泽市看守所见到了即将释放的刘某,提起今年7月份犯的事,他懊悔不已。 当时刘某刚喝完不少酒,在牡丹区东城办事处附近一家饭店门口耍起酒疯,无故持刀追逐、辱骂、恐吓他人,并损毁财物。东城派出所民警依法处警时,刘某拒不配合,辱骂并抓伤了出警人员。
  后刘某被刑事拘留,并被公诉机关指控犯寻衅滋事罪。今年11月19日,牡丹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酒后在公共场所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刘某热衷于献血公益事业,曾两次获得全国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几乎每月都去献血,献血量堪称菏泽“献血状元”。考虑这一情节,也鉴于刘某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不致其再危害社会,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改变刑罚执行方式更有利于其改造,回归社会,继续为社会公益事业作出贡献。故菏泽中级法院在维持一审量刑判决的基础上,对刘某宣告缓刑二年。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今年38岁的刘某是牡丹区人,至今孤身一人未成家,他很小的时候父母就离异,20岁的时候父亲去世,前两年最疼爱他的奶奶也去世了,只有一个妹妹也外出打工,出事的时候他在一家洗浴中心做员工培训工作。说起将来的打算,刘某表示他要尽快找到工作,也想赶快成家。
  “出去后,我还要坚持献血,继续为公益事业做贡献。”刘某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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