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为躲债,离婚转移财产
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5年12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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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28日讯(记者 刘震 通讯员 秦红宇) 2011年,胶州的李某因买卖合同纠纷被胶州市法院判处付给原告货款78248元,但他拒绝支付。为了逃避执行,李某甚至离婚、转移财产。12月28日,李某因“拒执罪”被胶州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1年9月15日,胶州市法院就李某与某农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民事判决,判令李某给付某农资公司货款7824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13元,共计80061元。判决生效后,李某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给付义务。胶州市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依某农资公司的申请而立案执行,向李某下达执行通知并对其进行传唤,敦促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李某仍拒绝执行。
  为了逃避法院的执行,2013年8月15日,李某与妻子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在未履行判决的情况下,李某在离婚协议中将其自称仅有的财产房屋一套以近乎无偿的方式给了妻子和孩子,随后离开居住地,致使判决无法执行。2014年12月13日,胶州市公安局以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立案侦查。当天,李某的妻子就将80061元交到公安机关。
  12月28日,胶州市法院审理了李某的“拒执”案,法院认为李某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采用协议离婚、恶意处分财产等方式逃避法院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李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被告人李某按照旧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李某当庭服判。
  据该案承办法官付增光介绍,《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老赖,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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