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公安局局长张庆林(后排左三)曾出庭应诉“民告官”案。(法院供图)
48小时内脑死亡,是否视同工伤?办案超期,程序是否违法?2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第四季度“民告官”典型案例,其中有行政不作为案、行政处罚案、工伤认定案等,被告既有一级政府,也有公安局、人社局等行政机关。
本报记者 马云云
办案超期,被判程序违法 >>
2014年1月7日19时左右,因为广场舞噪音问题,王某某酒后与栾某某等人发生了争执,其间王某某上前摔打胡某某的电动车并打了栾某某的左耳朵一拳,之后王某某到付某某的诊所内摔坏诊所办公桌上一个计算器。
当天,安丘市公安局接到栾某某报案后立即立案,2月6日呈请延长办案期限一个月。当年2月24日鉴定机构出具栾某某伤情为轻微伤的鉴定意见书,安丘市公安局分别于2月27日、3月6日向王某某、栾某某送达这一鉴定意见书。2014年8月12日,安丘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王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12月19日,安丘市公安局向王某某送达该处罚决定书。王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丘市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涉案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在这起案件中,安丘公安局于2014年1月7日受理,2月6日呈请延长办案期限一个月,2014年2月24日进行法医鉴定,2014年2月27日向王某某送达鉴定意见书,扣除鉴定的时间,安丘市公安局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处罚决定书已超过规定的办案期限,属于程序违法。而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对王某某的处罚适当,并未增加王某某的额外负担、损害王某某的合法权利,如撤销该处罚决定有损行政法治秩序,因此判决确认安丘市公安局程序违法,但不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官说法: 程序轻微违法 不导致行政行为无效
“这起案件是涉及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应如何裁判的典型案例。”,省高院行政庭副庭长侯勇分析,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一般应当予以撤销,但行政程序轻微违法并不当然导致行政行为无效或被撤销,而应根据行政行为实体结果的正当性、程序的独立价值、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受损程度、程序目的等因素予以综合裁量。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本案的判决既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又实质性解决了本案争议,同时还兼顾了行政效率原则,避免形成累诉。
48小时内脑死亡,是否视同工伤 >>
曹某某是潍坊市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职工。2013年4月17日,他在工作时突发脑出血倒地,入潍坊市中医院治疗。
潍坊市中医院证明,曹某某因突发意识不清半小时入院,颅脑CT显示右侧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曹某某术后病情危重,于当天无自主呼吸,双侧瞳孔散大,处于脑死亡状态,已无生存希望,但应家属要求继续维持治疗,但已没有生存希望,2013年4月25日,院方与家属协商后,家属同意放弃治疗,当天21:20,曹某某被宣布临床死亡。
平安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曹某某临床死亡时间超过法定48小时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曹某某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李某某、平安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昌邑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鉴于我国法律目前对死亡标准的判定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再结合《条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一立法精神,应当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
这起案件中,可以确认曹某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被送入医院当天即处于脑死亡状态,无生存希望。对此,在目前我国法律未对死亡判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社局作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曹某某送医当天是否已脑死亡进行调查核实,以确定曹某某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的情形,人社局以临床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为由作出不伤认定结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且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因此法院判令人社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法官说法: 脑死亡时死亡 已经不可逆
侯勇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原告与工伤认定机构对职工死亡时间的确定有不同认识,虽然《工伤保险条例》也未明确脑死亡的是否视同工伤,但职工脑死亡时其死亡已经具有不可逆性,家属要求继续维持治疗符合道义原则,实践中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时也应当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角度考虑,作出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情理的解释。
家庭纠纷,公安就能不处理?
2014年8月11日,张庆某驾车带着岳母赵某某去张立某处调解家庭纠纷。但因家庭纠纷没能调解达成一致,张立某将张庆某的车辆扣留并把车轮卸掉了两个。
为这,张庆某多次打电话报警或通过12345热线报警,平阴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派人员前往了解案情,之后告知张庆某,案件属家庭矛盾纠纷,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但没有就张立某扣车并将两个车轮卸掉的行为性质作出认定及处理。张庆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平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平阴公安局负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张立某强行扣留张庆某车辆的行为,侵犯了张庆某的财产权。张庆某无力制止不法行为的侵害,只能求助于公安机关,而通过法律化解矛盾,是健康、有序的社会解决纠纷的基本手段。张庆某的岳父母家与张立某家之间存在家庭纠纷,张庆某与张立某并无家庭纠纷存在,公安局以该纠纷属家庭矛盾纠纷不予处理,属认定事实不清。
张立某的行为扰乱了张庆某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平阴公安局以张庆某与张立某之间存在家庭纠纷为由,对张立某的扣车行为不作处理,实际上是鼓励张立某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解决矛盾。
因此,平阴公安局对张立某的扣车行为不作处理,属于不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因而判决平阴县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张庆某的报案作出处理。
法官说法: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就属违法
侯勇表示,本案是涉及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的典型案例。“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都是行政行为违法的具体表现”,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即属违法,这起案件中,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的法定职责,以制止违法行为,避免行政相对人财产损失的扩大,而不能以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纠纷为由拒绝履行相关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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