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政府征地需预存补偿安置费
烟台出台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
2015年12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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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29日讯(记者 秦雪丽 通讯员 魏网扣)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征地管理秩序,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日前,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烟台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县市区在征地报批前,应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作为征地补偿准备金足额预先存入专户,以确保征地批准后三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拨付给被征地集体和农民。该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
  《办法》对征地补偿金缴纳范围和标准,账户设立及缴纳方法,费用拨付、使用和监管等进行了严格规定,明确了“谁收取土地出让金谁支付征地补偿准备金”这一原则,并将征地补偿准备金到账凭据列为征地报批的必备要件,进一步落实政府主体责任。
  《办法》明确,征地补偿准备金指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所有依法应报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征收的土地,都要按规定缴纳征地补偿准备金。征地补偿准备金单独设立账户,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报批并管理、使用。征地补偿准备金按照“由谁收取土地出让金由谁支付”的原则执行,政府确定的城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准备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并缴入准备金专户;纳入土地储备计划的经营性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从土地储备运营资金中统筹解决,并缴入准备金专户;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准备金,由用地单位按要求缴入准备金账户。
  《办法》强调,征地经批准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将征地补偿准备金拨付至征地补偿发放专户,并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审定的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名单,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位。征地补偿准备金不计利息、多退少补。
  征地报批用地未获批准或实施征地后预存的征地补偿准备金结算后有结余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将预存或结余的征地补偿准备金退回原缴纳单位。属政府出资项目征地补偿准备金结余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结合其他政府出资项目统筹安排使用。缴纳的征地补偿准备金不足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函告原缴纳单位,由原缴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筹措资金,补缴至征地补偿准备金发放专户。征地补偿准备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不同批次或项目的征地补偿准备金不得混用。对弄虚作假或违规挪用、拖欠、截留征地补偿准备金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
  征地准备金补偿制度的建立既是为解决征地补偿不到位问题而探索设立的一种补偿制度,也是政府有计划实施征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提升政府形象的一项重要工程。为确保制度落实到位,烟台市政府将建立、实施征地准备金补偿制度列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事项,常抓不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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