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保“兜住”灾难性医疗支出
滨州大病医保不再设置病种,每人最高可给予30万补偿
2015年12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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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要求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
  本报记者 王领娣 通讯员 劳宏伟 赵泳

◆每人最高给予30万补偿
  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全省统筹,由省人社厅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医疗保险服务。大病保险资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参保个人不另外缴费。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人均32元的标准,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大病保险资金,由商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赔付工作。按照全省统一招标,滨州市的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由中保财险滨州分公司具体承办。
  2015年起,居民大病保险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参保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2015年,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
◆大病医保不再设置病种限制
  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滨州市2015年度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工作于7月1日全面启动。今年的居民大病保险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不再设置病种限制。
  2015年,全市大病保险工作处于由手工操作向自动化运作转化的过渡期,遇到了许多的困难和挑战。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协调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加快推进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居民大病保险工作逐步规范,在全省处领先水平。
  6月12日,在全省率先实现了在所有居民医保结报网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结算数据全市同步生成,具备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同步结算的条件。10月19日全市理赔工作正式开始。11月2日,市人社局组织召开了各县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和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相关负责人参加的2015年度第四季度重点工作推进会议,对推进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安排部署。
◆10月底累计大病保险案件4万余件
  据了解,2014年全市共理赔居民大病保险案件48657人次,累计向参保居民赔付大病保险金9428万元,有效减轻了参保居民的大病负担。
  截至2015年10月31日,滨州市累计发生居民大病保险案件数44706件,应赔付金额12944.11万元,预计全年赔付金额将达到1.6亿元。截至2015年11月22日,商业保险机构累计办理赔付案件13799件,赔付居民大病保险4800余万元,力争2015年12月31日前将所有积压案件办理完毕。
  滨州市人民医院、滨州市中医医院和全市所有二级医疗机构已全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同步即时结算,中保财险滨州分公司正在与滨医附院、滨州市中心医院-结防院积极对接,力争尽快实现居民大病保险现场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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