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频现,当系统反思“严打”
2015年12月31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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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陈年旧案近日有了新消息:海南陈满案再审,检方要求改判无罪。1992年,海口市发生一起命案,四川人钟某身亡,遗体严重烧损。当地警方认定钟某的老乡陈满是凶手。在经历一审二审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陈满犯故意杀人罪及放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因为重审尚未宣判,现在还不能说陈满一案是“冤案”,但最高检的抗诉以及抗诉带来的重审,本身就是信号。重审中透露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刑讯逼供”信息,也足够丰富,能助公众形成对这起案件是非的基本判断。
陈满案肇始于1992年,横跨了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的“严打”时期。检方抗诉时提到的种种证据不足问题,正是在“从重从严从快”的“严打”下出现的。如果将这一段的司法历史横切出来观察,就会发现在同一个时间轴上,聚集着若干经典的冤案样本: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内蒙古“呼格案”……“严打”如何以实质正义之名摧毁了程序正义,都可以在这些案子中找到活生生的历史细节。
今天再使用严打一词,有了不一样的语境,但“严打”的后遗症,却仍然留存在今天的司法运行中。它强化了以公安系统为主导的公检法关系,极大弱化了三家权力互相制约的功能;它强调了政治意图对司法的指挥,背离了刑侦自身的规律和司法的独立;它吸取了政治运动中“广场政治”的精神内核,漠视了法律本身的谦抑性。“严打”背景下的冤案,正是以超法治的手段寻求法治成果的悲剧,是今天再提“法治”二字时,必须学到的第一课。(摘自光明网,作者为光明网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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