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起食品案件依新规对经营者免予处罚
2015年12月31日 来源:
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12月30日讯(记者 杨擎 通讯员 李阳) 近日,济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新《食品安全法》对两起食品抽检不合格,但经营者尽到全部法定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追踪溯源的案件免予处罚,并根据食品安全追溯制度,依法对食品的供货商、生产商进行行政处罚。
据悉,今年10月1日生效的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免予处罚是指免予行政处罚,而且规定非常严格,几个要件必须并行,缺一不可。”相关负责人说,一是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二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三是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该负责人提醒广大群众,本条免予处罚规定,不等于免予赔偿,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