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调整
分为两类区域且有不同价格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2015年12月3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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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菏泽12月30日讯(记者 陈晨) 30日,记者从菏泽市物价局获悉,2016年1月1日起,调整菏泽城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户外广告分为两类地区,按地区不同收费标准不同,并明确标志了菏泽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发布分类区域。
  据了解,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问题的批复》(鲁价费发〔2013〕142号)及《菏泽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意见》(菏财字〔2012〕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菏泽城区实际情况,菏泽市物价局与菏泽市财政局联合调整菏泽城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
  根据调整,利用城市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其经营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予以出让。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者按成交价金额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具体征收范围为:采取协议方式取得的非公共资源广告经营权和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宣传的广告使用权。发布公益广告的,免缴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对经营场所的招牌不得收取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此次调整将分为两区分类执行,例如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一类地区收费标准为4元/月/平方米,二类地区收费标准为3元/月/平方米。
  根据设置,一类区域为广州路、桂棱路(中华路—长江路)、人民路全段、华英路全段、和平路全段、天香路全段、府东街全段、太原路全段、牡丹路全段等路段,二类区域为一类区以外的市区其它道路、背街巷,如:双井街(八一街----曹州路)、道碑街全段等。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收费单位应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资金应全额纳入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此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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