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病掏光家底 应急救助解难
今年起,青岛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范围扩大,低保户大病救助取消起付线
2016年01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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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陈之焕 本报通讯员 王家俊 姜宁
  取消大病医疗救助起付线,低保家庭成员住院和普通门诊个人自负比例由14%降至5%,2016年1月1日起,青岛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实行新规,因病致贫家庭、新市民、外地户籍大学生可申请医疗救助,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标准提高,看病负担将减轻。
兜底线 住院和普通门诊,个人自负比例降至5%
  元旦前夕,青岛市民政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意见》大幅提高了低保家庭成员医疗自负费用的救助比例。
  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低保边缘、中低收入家庭成员及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非青岛户籍外来务工人员和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患重大疾病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期间,年度内,在享受各类社会救助后,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低保家庭成员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85%的比例给予救助;中低收入家庭成员3万元以上的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非青岛户籍外来务工人员和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的救助标准,参照中低收入家庭成员的救助标准执行。
  据测算,新政实施后,低保家庭成员综合医疗自负比例由14%降低至5%,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医疗自负比例由20%降低至10%。医疗救助提高了封顶线,年度内每人累计救助金额最高可达13万元。
  新政同时提高了普通门诊救助比例。低保家庭成员普通门诊救助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420元,综合自负比例降低至5%。
提标准 低保户长期医疗,自付部分可获80%救助
  新政首次实施对低保家庭成员长期医疗护理保险个人自负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年度内,在护理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长期医疗护理保险支付范围,并经长期医疗护理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特殊救助方面,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城乡低保家庭中80岁以上(含80岁)的老年人,年度内,在享受各类救助后,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再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内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0元。
  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城市社会孤老、年龄不满18周岁(含年满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的城乡散居孤儿、农村五保对象,在各区(市)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实施全额救助,不设封顶线。
  参加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低保家庭成员,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其个人缴费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
扩范围 因病致贫家庭、新市民可申请医疗救助
  新政规定,凡具有青岛常住户口,并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居住,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低保家庭成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中低收入家庭成员、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非本市户籍在青务工人员和在青就读的大学生都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除原先的低保家庭成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中低收入家庭成员可享医疗救助之外,将“因病致贫”支出型贫困家庭、非青岛户籍在青务工人员和在青就读的大学生纳入救助范围,同时将低保家庭成员的长期医疗护理费用也纳入了医疗救助范围,实现了因病致贫家庭的医疗救助全覆盖。
  其中,因病致贫家庭成员为家庭当年可支配收入扣除当年家庭成员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收入标准,且家庭财产不超过20万元;在青岛办理居住证满1年、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非青岛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在青岛缴纳社会医疗保险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非青岛户籍在校学生,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或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条件的,可申请医疗救助。
精准救助 委托第三方监督,完善紧急救助
  新政规定,将建立青岛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即时结算服务系统,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居民,通过社会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给予医疗救助。
  完善医疗“紧急特殊救助”程序,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因医疗费用支付过大、无力继续治疗、情况特殊紧急的,实施救助前置,通过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和临时救助备用金,开通绿色通道,先救助后补办手续。
  将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加大对医疗救助费用、程序和效果的评估和监督,确保资金有效使用。民政部门将重点强化对救助的审核监管。
  对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采取隐瞒、虚报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追回所获得的救助资金,且两年内不得再享受医疗救助;对于涉及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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