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2016年01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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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鲁人社发[2015]29号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工作的通知》(济人社[2015]86号)规定,2011年6月30日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人员,可凭用工单位出具的有效原始证明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工单位对本单位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市人社局将对用工单位出具材料的真实性及现有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核实,对违规出具虚假材料或现有职工未按规定要求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将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章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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