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建立奖励制度,动员全社会打击毒品犯罪
举报毒品犯罪最高奖10万元
2016年01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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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7日讯(见习记者 李洋 通讯员 胡云雷) 今天上午,市公安局召开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新闻通气会,公布《山东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群众举报毒品犯罪最高奖10万元
  该办法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淄博市民对法律规定的各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的举报,举报人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毒品违法犯罪或线索,经查证属实,按《山东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中的相关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
  为奖励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建立并规范全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制度,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此次发布的《山东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主要涉及四方面内容:一是界定举报人主体。举报人是指以各种形式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个人,不包含在公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二是明确举报适用范围和奖励标准。举报人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吸毒、制贩毒、非法制造或买卖制毒物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及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等线索,经查证属实,对照标准给予举报人500元至1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三是明确奖励资金来源、兑现和领取流程。
  举报奖励资金由立案地公安机关同级财政部门承担,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举报奖励资金的兑现由公安机关办案单位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在30个工作日内实施。四是明确违反《山东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的责任追究。对核实不严、伪造举报材料、通风报信、失职泄密等情况,一经发现,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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