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要记录追责
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
2016年02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讯 近日,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了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五种类别,以及司法机关如何记录、通报等。
  办法还规定,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等构成犯罪的,可追刑责。
        (本报记者)
【五种情形】
  山东省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五种具体情形为: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如何处理】
  办法规定,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及时填写《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登记表》。
  司法机关应当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上旬,对上一季度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应当立即报告。
  办法还规定,对本级司法机关和下级党委政法委上报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进行研究,按照工作规程提出通报意见。
【责任认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列(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列》《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或者利用记录报告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本报记者)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