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肇事者,纠纷变大案
□为索取医疗费,受害人杨某亲属将对方非法拘禁□为减轻亲属罪责,双方私定赔偿协议难逃刑罚
2016年02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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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某将锦旗交到菏泽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手中。
     本报记者 周千清 通讯员 冯子智

  一场交通事故,造成郓城人杨某五级残疾,其亲属、邻居为索取医疗费将三轮汽车驾驶人李某等人非法拘禁。杨某为了其犯有非法拘禁罪的亲属、邻居五人能够得到缓刑处理,在对刑事法律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与李某签订了赔偿协议书,但最终他们均被处以刑罚。后杨某为挽回损失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菏泽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走过两年的诉讼路,杨某终获得27万余元赔偿。

交通事故牵出刑事案件 私签协议欲减轻罪责
    日前,杨某带着锦旗来到菏泽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表示感谢,其因简单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而产生非法拘禁刑事案件的事件,终于结束。
  事情还要从2013年8月份说起。那天杨某骑着人力三轮,与李某驾驶的三轮汽车相撞,造成杨某受伤,五级残疾。经郓城县交警大队处理,认定李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二人相撞与躲避路边的土堆有关,因此黄某在路面堆土承担次要责任。
  在事故发生后,杨某亲属、邻居中有六人为索取医疗费将三轮汽车驾驶人李某、乘坐人张某非法拘禁28天。
  该非法拘禁案经郓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杨某为了其犯有非法拘禁罪的亲属邻居五人能够得到缓刑处理,在对刑事法律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与李某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协议约定:除了约定赔偿款外,杨某不再向李某要求赔偿,杨某不再要求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处以缓刑;李某对于王某甲等六人的非法拘禁行为不要求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并请求对其处以缓刑;同时双方约定协议签订后,如王某甲等五人中任何一人不能判处缓刑,该协议作废,听从法院判决。可协议签订后,李某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王某甲等五人被判处六个月到两年六个月不同的刑罚(实刑)。
  为追回因自身受伤所产生的经济损失,2014年4月杨某向郓城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交通事故的各过错方李某、黄某、郓城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赔偿600637.7元。当年12月,郓城县人民法院判决,郓城某养殖专业合作社赔偿杨某各项损失122820元,驳回杨某其他诉讼请求。杨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法援中心三次伸援手 助其成功依法维权
    2015年3月,杨某就上诉案件向菏泽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因杨某残疾无固定经济来源,因交通事故受伤花费巨大。两个成年儿子,一子因非法拘禁正在服刑。另一子因非法拘禁刚出狱,没有固定工作,全家经济非常困难。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立即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山东九洲苑律师事务所吴祥松律师承办此案。
  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对案件进行了深入了解,对案情进行了梳理分析,针对本案涉案当事人法律关系进行了认真调查取证,积极作了充分准备。开庭时,承办律师据理力争。
  针对杨某与李某签订的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承办律师向法庭详细陈述了该协议系杨某出于重大误解而签订,其误解了只要自己放弃对李某的153433元赔偿要求,就能让因交通事故非法拘禁李某的自己家人获得缓刑处理。后来法院对犯有非法拘禁的家人,都判处了实刑,杨某这才发现自己误解了法律,对自己造成了15万多元的损失。
  2015年4月,菏泽中院裁定该案发回郓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针对本案重审程序,杨某再次向菏泽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继续指派山东九洲苑律师事务所吴祥松律师承办该案。郓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后,判决黄某赔偿杨某122820元,驳回杨某对李某的诉讼请求,驳回杨某其他诉讼请求。杨某不服该重审判决,上诉至菏泽中院。
  菏泽市法律援助中心第三次给予杨某法律援助,继续由吴祥松律师承办。最终,菏泽中院判决撤销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杨某医疗费、假肢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3433元;黄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杨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2757元。因该判决为终审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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