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员工,单位被诉赔1万元
劳动仲裁委:“末位淘汰”本身不存在问题,但有适用条件
2016年02月2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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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月24日讯(记者 陶相银 通讯员 亓伯勇 李源) 高区某公司搞员工“末位淘汰”,辞退了业绩考核后几名的员工,其中的陈某不服气,提起劳动仲裁部门。仲裁认定,这个企业“规章”不具备法律效力,辞退职工必须给予相应补偿,陈某获得万元补偿。 
  去年12月,陈某到高区劳动仲裁委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原工作单位支付赔偿金1.5万元。原来,陈某于2013年1月到高区这家销售公司工作。2014年3月起,公司领导制定“末位淘汰制”并实施。所谓“末位淘汰制”,就是单位每年年终考核员工年度销售业绩,成绩后三名的将予以辞退。2015年12月,公司根据年终业绩考核成绩,辞退了最后三名员工,陈某是其中一位。陈某认为此举不合法,向劳动仲裁部门诉讼请求仲裁。 
  高区劳动仲裁委,“末位淘汰”制作为一项员工激励机制,本身不存在问题。但如果员工没发生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制度或损害单位利益,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具备“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条件,并且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才可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陈某的工作业绩居于末位,并不能直接认定其“不能胜任工作”,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予陈某补偿。而且,即使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或在规章中明确了“末位淘汰制”,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经高区劳动仲裁委调解,销售公司向陈某支付补偿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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