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人员买假证找人替考被拘
事发刑九实施以前,否则将被追究刑责
2016年03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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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司法鉴定,监考民警现场暂扣的替考人员身份证全部被确定为伪造的证件
   本报记者 张焜
  潍坊某驾校报名点负责人刘某购买伪造的身份证,找人代替驾考学员参与驾驶证考试,最终被监考民警发现。1日,记者从潍坊市交警支队特勤大队治安中队了解到,警方以购买伪造居民身份证,对刘某处以10日拘留。据悉,此案案发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前,否则警方将追究刑事责任。
假身份证牵出替考案
  2015年5月19日下午,潍坊市车管所内正在组织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一名助理考试员在审核一摞摞驾考考生资料时,发现几个夹在资料上的考生身份证有些异样。随后交给了监考民警。
  为稳妥起见,监考民警要求几名考生暂时不要进入考场,并对考生的身份信息进行网上查询。
  可能是心虚作怪,考生趁着民警不注意一哄而散向考场外跑去。监考民警和助理考试员见状,立刻将一名跑得慢的考生控制,另外几人却冲进了人群中,不知去向。
  被抓考生的考试信息中显示其姓杨,是峡山区农民,今年36岁。通过身份信息核实,民警发现,杨某的相片与考生所提供身份证的照片不符。被抓考生很快承认,自己姓张,是某驾校峡山报名点负责人刘某找来,为别人替考的。
小广告招来考试枪手
  35岁的张某告诉民警,他平时在家中务农,手头拮据。一天偶然看到了一个可以替考挣钱的小广告,就按照广告上的联系方式打电话给刘某。按照刘某的要求,张某向其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几张相片。不久后,刘某联系到张某,给了他写着杨某身份信息却贴着他自己照片的假身份证,让他替杨某报名考试。
  由于报名时就是使用假身份证报名,当时还没有刷取身份证信息的流程,张某就和其他几名替考者一起,浑水摸鱼进入了驾考考场。一直考到了最后一项考试科目,被细心的监考员当场发现。
  2015年底,潍坊市交警支队特勤大队治安中队获得了上级许可,负责处理与交警工作有关的治安及刑事案件,这起案件就交给了该中队处理。根据张某提供的信息,办案民警很快核实了驾校报名点负责人刘某的信息,但刘某已经闻风躲藏。
替考一次收费达万元
  2016年1月份,在峡山公安分局同事的帮助下,治安中队民警找到了刘某。刘某称,除了驾校学员杨某,他还帮助另外三名学员办理了假身份证,并相应地找来了三名替考人员。
  据了解,刘某向每名学员收取8000元到1万元不等的费用。由于没有足够的替考人员,他还到峡山区的工地内找打了两名替考者。
  通过刘某提供的信息,办案民警找到了另一名替考者葛某。发现葛某与被替考者还因养猪和收猪而互相认识。
  据介绍,刘某通过QQ联系到办假证者,将替考者的照片和被替考者的身份证信息发过去,对方通过快递发送假证件,货到付款,作案十分隐蔽。
替考已可被追究刑责
  1日,记者从潍坊市交警支队特勤大队治安中队了解到,因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警方对刘某处以10日拘留的处罚。而张某和葛某,因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被处以5日拘留。该案还涉及其他人员,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当中。
  自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开始施行。其中新增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办案民警告诉记者,该案案发时间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因此只能按照旧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如果现在再出现替考行为,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驾驶证考试流程已经更加严格,作弊已经非常困难,警方也将按照刑法规定,对替考行为进行严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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