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拘遭开除,仲裁认定单位违法
他只是被行政拘留;只有在被追究刑责时,单位才有“开除员工”的权利
2016年03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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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2日讯(记者 陶相银 通讯员 亓伯勇 吴天裔) 某公司员工刘某因持有管制刀具被警方拘留5天,公司经理得知后将其开除。刘某认为单位此举不当,提起劳动仲裁得到支持。 
  今年1月的一天夜间,刘某驾车外出时遇夜查,民警在其私家车内发现了管制刀具,刘某因此被行政拘留5天、罚款500元。被查当夜,刘某打电话把事情告诉了公司主管经理。几天后,刘某被释放,回公司上班时却得知自己已被开除。
  原来,公司负责人认为刘某既然已被拘,说明他是被追究了刑事责任,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项关于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解除刘某劳动合同的决定。 
  刘某不服,向高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单位撤销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决定。  仲裁委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员工被行政拘留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刘某的主要依据是《劳动合同法》。而《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项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刘某只是被行政拘留、罚款,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以此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委撤销公司解除刘某劳动合同的决定。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 
  劳动者被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者逮捕时,不应立即解除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因为,劳动者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并不意味着该劳动者就一定是罪犯,只是嫌犯。经审查不构成犯罪的,会被无罪释放。这时若劳动者回到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被解除,就意味着用人单位违法,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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