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新规本月起实施
2016年03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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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3月2日讯(记者 杨霄) 3月1日起,《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对校车安全管理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对道路隐患问题、驾驶人和校车质量监督也作了详细规定。
  作为枣庄市义务教育阶段校车服务试点区,峄城区在2015年新学期开学前就与当地汽车运输公司签署协议,成立峄城区校车服务公司。校车公司首期投入400万元购置10部校车,解决三个乡镇(阴平镇、古邵镇和榴园镇)数百名偏远农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需求,每天早上将学生送到学校,下午放学再将学生送回家。而校车驾驶员也是汽运公司经过严格考核和选拔,挑选出的驾驶水平和技术较高的司机进行担任。
  根据3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办法》,校车通行道路应当具备安全通行条件,不存在交通安全隐患,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设置的停靠站点停靠,车辆停稳后方可上下学生,学生全部离开车辆并到达安全区域后,车辆方可开动;校车不得超载、超速,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驾驶人应当操作规范,并确保校车性能良好,没有安全隐患。
  此外,综合考虑山东各地校车配备不均衡、校车运行情况的差别,山东省教育厅规定在本《办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具体过渡期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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