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9日讯(记者 殷萍) 黄岛区某社区党支部书记孙某利用旧城改造之机,擅自挪用社区集体资金15万元,日前,孙某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5年5月,黄岛区检察院派薛家岛检察室干警在走访街道纪委时,发现某社区党支部书记孙某利用本村旧城改造之机擅自挪用社区集体资金,催款多次孙某仍未还款。执法人员认为该案涉嫌刑事犯罪,遂向院领导汇报,并经批准进行初核。
随后,薛家岛检察室迅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调阅了《黄岛区旧城改造补偿办法》、村民领取补偿款明细、村民与居委会签订的旧城改造补偿协议等材料,调取了青岛市房产管理局出具的孙某的房产证明,认定其正房4间,两层南厢房没有确权认证。初核还了解到,《黄岛区旧城改造补偿办法》明确规定,南厢房按照对应正房4间,每间1万元的标准补偿或按照建房成本补偿,但是孙某一直不予认可。
2014年5月,孙某利用职务便利召开社区两委会并通过决议,决定按照12间正房的补偿标准,挪用该社区居委会资金15万余元,用以垫付其在该社区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且一直未还。薛家岛检察室将初查情况及时向院领导进行了汇报,经研究认为,孙某的行为涉嫌挪用资金犯罪,遂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
黄岛区检察院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对孙某提起公诉,近日,黄岛区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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