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家门口自燃4S店赔八成
2016年03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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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青岛3月10日讯(记者 吕璐 通讯员 姜峰 毛庆龙) 汽车在家门口自燃了,起火原因可能是由于电气故障。消费者找到4S店,要求对方负全责。而4S店认为车辆过了保修期,责任要由双方共同承担。由于4S店无充分证据证明无过错,经过市场监管部门调解,双方同意由4S店承担维修费用80%,车主承担20%。 
  去年12月14日夜间,青岛市民李先生下班回家将轿车停在自家楼下的路边,刚回家十几分钟,就听见楼下有人大喊“着火了”。他发现自家的轿车自燃了,赶紧拨打“119”。火被扑灭后,经过第三方鉴定,车辆自燃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8万元。 
  李先生介绍,该轿车是2012年3月在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的一家4S店购买的,已经跑了8万多公里。事故发生后,他找到4S店处理车辆自燃的起因和维修费用问题,与店方存在争议。李先生认为,自从购车后,车子一直由4S店维修和保养,且消防部门在12月25日出具火灾事故建议调查认定书,消防人员在勘查中未发现外来物品引发火灾,发现了保险盒盖火灾前被移动的现象,不排除电气故障引起的火灾。李先生认为自己无使用过错,4S店专业人员也未告知过行驶结束后会出现车辆温度过高自燃的现象,应由4S店负全责,要求赔付新车不承担任何折旧费用。 
  而4S店方面认为,李先生的车辆已经过了保修期,按照汽车“三包“规定,应当承担折旧费,由双方共同承担自燃的责任和维修费用。“车辆一直在4S店维修保养,维修人员没发现保险盒盖移动和电气故障,应该4S店负责。”李先生说,他不同意4S店的说法。由于双方各执一词,一直没有谈妥处理办法。  今年1月20日,李先生向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管局河西路所进行投诉,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依据消防鉴定的起火原因,反复沟通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区分责任。据了解,《消法》中有举证倒置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了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调解期间,商家无法拿出修车时监控录像或者每次修理完成后消费者提车的双方签字证明,无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1月28日,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车主将车送4S店进行维修,4S店承担维修费用80%,由车主承担20%,并按汽车“三包”规定,进行质保,双方签字生效。10日,记者了解到,李先生的车辆已送到4S店进行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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