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售化妆品虚假宣传被罚5万元
2016年03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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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10日讯(记者 修从涛 通讯员 王锐)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络的发展,我国的网络购物市场取得了较快发展。与此同时,随着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的迅速发展,网络购物的投诉量也呈快速上升趋势。2015年10月8日,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济南市12345转来的卿先生、姜女士针对某公司天猫网某网店的两起投诉举报;2015年10月9日接到济南市12345转来的王女士及2015年10月28日接到的廖女士通过邮政寄送的针对某天猫网的某网店的投诉举报。
  经查,被投诉的当事人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天猫商城)上开设的某店铺,宣传所销售的“善颜舒缓修复霜15g 敏感肌肤专用护肤品 去红血丝药妆 修复角质层”产品标注为“药妆”,并宣称该产品的批准文号为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而我国目前并没有“药妆”的批准文号;将上述产品的批准文号宣传为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而该产品的批准文号为“(2000)卫生准字12-xk-030”,并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执法人员提取了该公司官网网页截图、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产品外包装及产品销售详单。因该网店是某公司在第三方交易平台(天猫商城)开设的店铺,被举报的涉嫌违法行为均通过该店铺实施。天猫的经营者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其住所位于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执法人员向余杭区市场监督寄送了《案件移送函》,于2015年11月8日收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于2015年11月25日对其立案。
  经过调查确定,该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此案,且标的物较少,根据济南市工商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对其进行一般性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5万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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