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造枪支抢劫男子获刑20年
2016年03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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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临沂3月15日讯(记者 高祥 通讯员 陈维福) 沂南县一男子购买射钉枪经过改造后,持枪四处寻衅滋事,从一家药店中抢走100元。近日,沂南县人民法院对该男子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05年9月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6年3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7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李某出狱后仍不思悔改,于2015年底又购买射钉枪及钉弹、钢珠弹丸等,在家中改造两把枪支,其中一把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同案被告人刘某。李某拿着另一把枪在本村集市上滋事:无故开枪击穿本村肖某家的门窗玻璃、曹某家的面包车、张某家的铝合金门窗、陈某家的木门,引起群众恐慌。李某又窜至本村福济堂大药房持枪强行劫取药店老板高某100元,并开枪把药店的屋顶击穿。后李某利用劫取的100元打出租车到沂水县城彭某家中,因彭某的父亲拒绝开门,李某隔门开枪,致彭某的父亲头皮挫擦伤,构成轻微伤。 
  群众报警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临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李某所造两把枪支均系以火药为动力能够发射子弹的枪支。 
  沂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枪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公民财产权和人身权,构成抢劫罪;又违反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私自制造枪支两把,出售其中一把,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持枪在集市上随意射击,另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侵犯社会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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