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挂起作业绳刮倒六旬老汉
伤者虽未与机动车直接碰撞,保险公司仍需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2016年03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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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15日讯(记者 张萍 通讯员 高丽) 年近六旬的老汉丁某在村中闲逛时,被一辆飞速驶过的机动车挂起的作业绳刮擦而重重摔倒在地,受伤住院花费医疗费一万余元。近日,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机动车侵权案件。
  2015年7月31日上午,被告黄某驾驶小型客车沿岚山区高兴镇沈家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沈家村路口处时,被告张某正驾驶拖拉机牵引绳子进行电力作业,作业绳挂到被告黄某驾驶车辆的弹簧板后被弹出,作业绳将路边的行人丁某重重刮倒在地,致使丁某受伤住院,花费医疗费1.3万余元。
  因事故损失的赔偿协调未果,丁某在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张某、黄某及其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万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黄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称,本案不属于机动车侵权案件,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事故发生的原因系被告张某驾驶拖拉机在路边作业,未在事故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引起的,应由被告张某承担赔偿责任;且被告张某驾驶的无号牌拖拉机未投保交强险,应由被告张某在相当于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某称其在村村通公路上从事电力作业已专门雇请徐某等四人负责现场的安全警示,并申请四人出庭作证,而自己驾驶的拖拉机属于作业机械,行驶在村村通公路,不适用交强险有关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丁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18748元,被告黄某、张某在交强险限额外按照五五划分,分别赔偿丁某2055元。
【法官说法】
  在本案中,虽然张某驾驶的拖拉机和黄某驾驶的小型客车未直接与原告丁某碰撞,但系双方驾驶车辆共同作用于绳子而间接结合导致原告丁某受伤,应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规定对原告丁某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其次,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为其车辆投保交强险。张某驾驶的拖拉机应按照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未投保交强险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相当于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3款的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案中原告丁某主张由黄某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行赔偿。被告张某可不在相当于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对于责任划分,被告张某驾驶拖拉机在村村通道路上从事电力作业,虽采取了一定警示措施,但并不足以完全排除危险性,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黄某驾驶小型客车在村村通道路上飞速行驶,未注意到任何警示措施,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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