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用“光头强”,12家商超吃官司
包装袋卡通形象已侵犯著作权,卖货的也得担责
2016年03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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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3月16日讯(记者 赵兴超 通讯员 钱幸) 看着孩子们喜欢光头强、熊大熊二等卡通人物,泰安一些县乡商超老板购进了印有这些形像的食品。12家有着相同情况的商超被告上法院。
  14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12件产品著作权、复制权案件,就是关于《熊出没》卡通片的。12件案件的被诉人,都是位于泰安各县乡的小商超老板,他们侵犯的是深圳某公司的产品著作权和复制权。
  “不就是卖个印着卡通人物的零食,怎么还进法院成了被告?”宁阳一超市老板接到诉状时很纳闷。被诉的多家商超,所卖商品印着熊大熊二光头强等人物头像,和动画片中基本一致。而早在2011年,原告将该系列动漫形象申请了著作权登记,国家版权局已登记并颁发了著作权登记证书。
  原来,原告深圳某公司2015年在泰安各区域摸底调查,发现侵权产品较多,留存证据后一口气把这些商超和一家生产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公司未经原告授权即使用原告所有的《熊出没》动漫形象的著作权,以生产、销售的方式向公众提供未经授权的美术作品,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因此,被告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作为销售和生产环节的不同被告,商超等销售商和仿冒公司承担不同的责任。有的销售商自己觉得很委屈,“送货的人也说不清从哪里进的商品,送完就走人,我们也找不到”。在法院调解下,12件案件中已有4件达成和解撤诉,被告向原告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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