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充分提示风险要承担消费者损失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获通过
2016年03月3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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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3月30日讯(记者 马云云) 30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在济南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根据条例,地方金融组织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充分提示风险,否则要承担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
  条例要求,地方金融组织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或者文字,向消费者和投资者如实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未履行如实告知或者风险提示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
  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有价证券,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广告、公开劝诱或者变相公开宣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或者超出法律规定数量的特定对象承诺或者变相承诺,对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效果作出保本、高收益或者无风险等保证。
  为防范金融风险,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商务、税务、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金融信息共享、风险处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协作机制,打击处置金融欺诈、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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