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杰 实习生 刘朋超
30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济南市确定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新标准自4月1日起生效。其中,城市低保提高至580元/月;农村低保提高至不低于4165元/年,首次与济南市扶贫线(4165元/年)“两线合一”;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提高至6400元/年。
城市低保每人每月涨了70元
根据新标准,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五区和高新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之前的每人每月510元提高到580元;长清、章丘、平阴、济阳、商河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25元。
新标准中还提到,济南市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3000元提高到(不低于)4165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住在农村养老院等福利机构的五保老人)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5300元提高到不低于6400元,分散供养(居家养老的五保老人)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3400元提高到4165元。
据市民政局工作人员介绍,低保家庭享受的低保金数额,是按该低保家庭人均月收入与济南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来确定的。“比如市区某低保家庭有3人,家庭每月总收入1000元,按标准该家庭每月可获得低保补助530元(510×3-1000=530元)。”需要指出的是,济南市城乡低保家庭低保金发放依据是差额补齐原则,而非全额发放。“农村五保对象低保金,是按照标准全额发放。”
各区县公布监督服务电话
据悉,2016年是济南城市低保标准的第16次调整,城市居民低保标准从最初的月人均120元提高到现在的580元;农村低保则先后经历11次调整,由最初的年人均不低于500元提高到现在的(不低于)4165元。目前,济南市农村低保共保障53695户、81215人。
为避免错保、骗保、人情保等问题发生,2014年6月,市民政局成立了济南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对中心每月会对新申请社会救助对象的经济状况进行核查,每季度对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经济状况信息进行复查,并向县(市)区民政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疑似信息。
目前,核对中心已与市公安局、财政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11个政府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可以对车辆、房产、人员身份等23项信息进行查询。2015年核查新申请和在册社会救助家庭成员48.2万人次(低保对象45.8万人次、低收入对象2.4万人次)。
市民政局社会救济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低保审核的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审批责任主体,“相关市民到自己所属辖区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办理即可。”
济南市各区(县、市)低保监督服务电话:
历下区(社会事务科) 88151215
市中区(低保办) 82078695
槐荫区(救助科) 87589342
天桥区(社会事务科) 85872761
历城区(救灾科) 88161210
长清区(低保办) 87229612
章丘市(低保办) 81295725
平阴县(救助科) 83101816
济阳县(低保办) 84238855
商河县(救灾科) 84870020
高新区(救助科) 88871708
15种情形不予办理 或暂缓办理低保
据市民政局工作人员介绍,根据通知要求,存在以下15种情形之一的市民将不予办理或暂缓办理低保:
(1)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
(2)拥有并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
(3)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者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低保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4)具有投资行为且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
(5)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6)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7)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8)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9)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的;
(10)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11)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
(12)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13)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劳务输出的;
(14)参与违法活动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1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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