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燃放鞭炮已有36人被罚
“限放令”实施已有俩月,仍有人在市区违规燃放
2016年04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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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31日讯(记者 柳斌 通讯员 芝公宣) 3月30日,芝罘区一家商铺借开业之名,在明知烟台市政府已出台实施的“限放令”情况下,违规在市区内燃放鞭炮,被警方给予行政罚款处罚。
  当日9时许,有群众举报芝罘区壹通国际楼下一新开业的商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接到举报后,南山路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在认真调查取证后,对涉嫌违规燃放鞭炮的孙某某依法进行传唤。 
  据查,孙某某因其经营的儿童用品店开业,为了图个吉利、开个好头,明知道现在市区禁放烟花爆竹,但仍心存侥幸,在其门前违规燃放鞭炮。目前,警方依法对孙某某作出行政罚款500元的处罚。
  据了解,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良好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烟台市政府决定,自今年2月1日起,在烟台市区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限放令”规定:在限制燃放区域内,市民可于农历腊月廿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燃放烟花爆竹,全年其他时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同时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视情况处以罚款。
  公安部门成立了“限放”执法队伍,特别是在可能发生违规燃放的重点时段,实行重点管控,对婚庆和酒店服务等单位进行有针对性调查,明确责任,提前预防。
  自“限放令”实施以来,芝罘警方共规劝、制止放弃违规燃放行为千余起,查处违规燃放行为29起,查处商铺开业违规燃放行为5起,处罚违规燃放个人36人。
  警方提醒心存侥幸的商家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限放区域、限放时间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同时,警方也欢迎广大市民能够参与监督,积极举报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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